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开放教育期末考试考风考纪教育和疫情防控教育的通知

  • 作者:教务处
  • 来源: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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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7-07

各学院学习中心

考试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状况的有效手段,是检验学生成长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考风考纪教育不仅有利于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效果,更有利于学生学习能力和理想人格培养。因此,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是我们大家的希望,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2021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同时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请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珍爱诚信,拒绝舞弊做好疫情防控,确保考试安全”活动。为开展好此项活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学院、学习中心要在考试前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全面的考风考纪教育活动,学习《致国家开放大学全体考生的一封信》、《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内容。

二、各班班主任要组织专题班会进行考试诚信教育,组织学生签定《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书由学院、学习中心存档保管,作为建立学员的信用档案和今后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

三、对考生防控要求

考生要进行自我体温监控监测,提前14天做好健康码打卡。考前出示健康码和大数据行程卡。有在中高风险管控地区的、境外旅行史的考生,要开具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考生不得提供身体健康状况虚假信息、对于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考生在考试期间,全程必须佩戴口罩。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身体健康异样情况者,由考点医护人员带至隔离室或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规范就诊。

、各学院学习中心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开展有关考风考纪方面的教育。

 

附件:

1.国家开放大学致考生的一封信

2.海南开放大学2021年春季学期开放教育期末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3.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202175


附件1:

国家开放大学致考生的一封信

亲爱的考生:

征途漫漫,唯有奋斗。回顾过去,我们共同走过“实鼠不易”的2020;展望未来,我们已经迎来“牛转乾坤”的2021。国家开放大学聚焦“高质量发展”,重拳出击治“三乱”,持续打响质量保卫战,在分部(学院)和各学习中心的共同努力下,绝大部分同学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和奋发有为的状态完成了本学期的学习任务。相信在这一刻,你已梳理过往岁月,整装待发;相信在这一刻,你已书写诚信,拥戴公正,以责任诠释初心。

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国内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暴发疫情的风险仍然存在,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本学期期末考试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坚持把各位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力求为各位考生提供一个安全、公平的考试环境。请同学们做好疫情防控,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做到诚信考试。为此,国家开放大学向全体考生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好疫情防控。全体考生要及时了解所在学习中心疫情防控要求,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如实上报各类疫情防控所需资料,采取好相应防护措施后前往考点参加考试。如遇身体状况异常,请及时与考试工作人员沟通,并配合考点的后续安排。

二、做好考试准备。希望同学们做好复习,不要过度紧张焦虑,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要劳逸结合,均衡营养,保证饮食卫生,以饱满的精神面貌从容迎考。另外,要提前确认考点和考场信息,准备好考试用具和证件,合理规划赴考路线,并注意出行安全。 

三、遵守考试纪律。国家开放大学考试是国家秘密级考试,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秘密级国家秘密。希望同学们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不做任何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 共同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抵制替考行为。国家开放大学将持续严厉打击替考行为。希望同学们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替考行为,不找人替考,也不代替他人考试。学校对替考涉事考生将给予取消成绩、停考一年、全国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开除学籍。 

五、严格管理手机。考生进入考场后务必关闭手机,放到指定位置进行统一管理。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发布考试信息,属于作弊和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将会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分部(学院)和学习中心将在考试期间为你们提供周到的服务,希望所有考生做好疫情防控,遵守纪律,诚信考试。祝愿各位考生在今后人生中的每次“考试”中,都能奋笔疾书征战四方,落笔谈笑清风无恙。

 


附件2

海南开放大学2021年春季学期开放教育期末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试时间:

 

 

学  

入学学期





考生类别

开放本科


开放专科


    

本人承诺:所提供个人体温监测记录真实有效。在考试期间,将主动配合考点出示海南健康码及大数据行程卡,自觉遵守考点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考试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监督和检查。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反国家疫情防控要求及考试法律法规的行为,服从国家疫情管控相关条例及教育考试法律法规的处罚,接受违法违纪处理。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注:本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字。

 

 

附件3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窗体顶端

国开考〔2019〕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课程终结性考试、形成性考核、学位英语考试、单科课程考试等考试,其中课程终结性考试主要包括集中在考场进行的纸笔考试和计算机考试两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考生是指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组织考试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主考、监考、巡考、试卷评阅、考务管理和技术支持等考试工作相关人员;违规是指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按性质主要分为违纪、作弊、替考和扰乱考试秩序等四类。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无证或者证件不全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生考试时不允许携带各种通讯工具。

第六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和该考试科目允许的相关资料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已携带入场的其它物品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七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卷,如发现试卷不全、缺损、漏印、错印等情况,要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八条  考生答题前,应在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指定区域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座位号等信息,字迹要工整清晰。禁止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外填写学号、姓名等信息,或作其他标记。

第九条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第十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除外)。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考试。

第十一条  考生答题时只允许使用同一种颜色(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特殊要求的科目(如答题纸、作图等)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独立作答,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旁窥、交头接耳、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本人答卷,严禁夹带、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卷并确认无误后,考生按监考人员要求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十六条  留考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与其他考生或人员接触。

第十七条  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不得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考试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将其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进行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做暗号;

(五)在考场或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六)使用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

(八)留考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与其他考生或人员接触;

(九)参加计算机考试期间擅自使用优盘、移动硬盘等外接设备;

(十)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和设备;

(五)故意破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学号等信息;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也认定为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免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三)形成性考核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四)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替考: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二)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三)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笔迹相同;

(四)形成性考核由他人代做或笔迹相同;

(五)未参加考试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成绩;

(六)其他应认定为替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一)考前窃取考试试题、答案或将计算机考试试题拷贝带出考场;

(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试卷评阅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违纪”的,取消涉事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违纪”。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作弊”的,取消涉事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情节较重的,同时取消涉事考生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作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给予涉事考生停考一学年、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取消涉事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或开除学籍。

(一)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二)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三)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接收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涉事考场或考点全体考生成绩,其中有下列前两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对涉事考生按“作弊”进行处理: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

(三)在考点以外的场所参加考试;

(四)在非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替考”的,取消涉事考生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停考一学年,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通报批评。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替考”。替考两次及以上的,同时取消涉事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的,终止涉事考生本科目考试,取消其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扰乱考试秩序”。考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考生以违规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总部收回证书并撤销学历。

第五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违纪、作弊、替考等相关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含)以上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涉事考生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列相关行为的,应当由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事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对涉事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考点汇总认定考生违规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后报送分部,分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和处理,发布处理结果,并报总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处理结果公布后15日内向分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考生不接受分部的复核意见,可向总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总部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总部开展的“非集中式网络考试”和“手机考试”等特殊形式考试,其违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律》《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总部负责解释。